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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知道P2P法律常识|新华社、人民银行:P2P凤凰涅槃为时不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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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05: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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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恐慌毫无必要,P2P是信息撮合方,不存在挤兑风险。
新华社、人民银行相继发生:P2P凤凰涅槃为时不远。
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在运营P2P平台共2835家,其中今年上半年仅新增P2P平台36家,消亡多达721家。
进入7月,P2P近日“暴雷”潮席卷整个金融圈,众多P2P相继停摆、倒闭、跑路、众多投资者如惊弓之鸟,资金在恐慌中疯狂挤兑,加速撤离,紧接着就是平台逾期、经营不善、清盘、跑路。
P2P行业一夜之间声名狼藉,但有些法律常识和信息你不得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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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真正的P2P是信息撮合方,
不存在挤兑风险
在P2P行业,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借款人极力希望P2P平台无法兑现、倒闭或被公安局立案调查,从而认为可以不用再还钱给P2P平台。其实,多数借款人与出借人(P2P平台的投资人、贷款人)都混淆了P2P平台的法律定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第二条,P2P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P2P平台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据此可知,P2P平台是信息撮合方,扮演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的角色,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2P平台作为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交易的信息中介,性质上属于居间人,P2P平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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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P2P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即P2P平台不存在所谓的挤兑风险,借贷风险依法应由借款人与出借人承担。挤兑风险存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因为银行接收存款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存款与支付利息。
根据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于7月13日最新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退出工作的通知》,近期深圳市出现的P2P网贷机构停业事件中,主要原因为部分借款人违约导致对应投资兑付困难的流动性问题,借款人逾期还款不等于债权无法回收。
02
P2P“爆雷”后,
借款人仍需偿还借款
P2P平台是信息撮合方,每一位出借人都与借款人直接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人在P2P平台申请借款时,提交个人身份与联系等信息,并签署借款合同等文件。
所以,即使P2P平台无法兑现、倒闭或被公安局刑事调查,对于所借的本金、合理范围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依然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向出借人偿还。
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据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或者将债权转让给P2P平台或者其他人以提前收回款项。
03
央行引导P2P平台无风险退出,
投资人权益有保障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平台的备案登记工作;
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P2P平台,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P2P平台,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多数P2P平台在对照相应整改方案后,无奈地选择清盘退出。曾标榜去中心区、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与普惠金融的P2P遭到严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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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发布文章《乘势而为坚定不移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攻坚战》,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此正视了P2P行业的问题,明确监管时间,指明发展思路,为P2P平台赢得整改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引导P2P平台无风险退出,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稳妥有序加速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和业务活动退出。
接着,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最新的《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退出工作的通知》中,呼吁出借人应加强风险识别能力,理性对待网贷投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借款人应提升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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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指导、规范P2P平台平稳退出网贷行业,保护出借人、借款人、P2P平台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特制定《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P2P平台应根据此指引做好业务退出工作,按要求推进存量项目平稳退出,清退出借人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换个角度来看,这次的“爆雷潮”更像是P2P行业的洗牌,投资人与借款人能够借此更清晰地认识到P2P平台的信息撮合角色,而整个P2P行业也将因此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加速发展,更好地保障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04
新华社、人民银行等
为P2P正名
新华社、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接连发声,为P2P行业发展注入强心剂!
7月6日,新华社发表文章《“爆雷潮”之后,P2P行业将走向何方?》,文章评论道:“优胜劣汰是所有行业发展所遵循的规律,不能因为短时间内出现的问题就一味地否认它,P2P行业能够覆盖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资金支持的领域,也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缩影。”
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负责人范文仲表示,网络借贷不能一棒子打死,未来会涌现出真正优秀的网络信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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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日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对此,想告诉各位投资人:P2P理财,这种互联网金融形式已经诞生了10年。在这10年里P2P理财经历了无人问津、野蛮生长、国家监管的历程,现在正进入一个新拐点——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不断发展。P2P带来的价值不容置疑,互联网金融行业前途必将是一片光明。
05
P2P为客户带来9%的平均收益
P2P理财发展这几年,让投资者享受到了比银行储蓄还高的收益,这个事实改变不了。
银行理财年化收益3%-5%,而P2P理财模式却可以达到6%-13%,殊不知这才是投资者应得的收益!投资者承担了相同的风险,却让银行赚走了一半,这是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高利润的背后,虽然合法,但却未必是理财道路上唯一的选择,应该充分肯定P2P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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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能做到这些,完全是因为P2P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金融,投资人和借款人可以直接实现资金的对接,借款人愿意支付的高利息可以直接转化为投资人的高收益,而P2P在其中只是担当了信息传递者的角色,收取少量的居间费用。这是银行目前所不具备的。
新华社评论也提到:“优胜劣汰是所有行业发展所遵循的规律,不能因为短时间内出现的问题就一味地否认它。”我们需要用批判的眼光去看待P2P,不要因为现在P2P发展出现了一定阻碍,就否认它曾给投资者创造的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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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现在正处在一个行业发展关键期,我们有必要携起手来,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健康、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在监管整顿下,P2P行业也将朝更健康的方向发展,风险会进一步挤出,P2P必将迎来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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