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之第一式
1.引言 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细则44.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
(1)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 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细则44.2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
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
3.其他文件的格式审查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4.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5.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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