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不签还是过失未签?
今年39岁的韩立,2009年9月11日来到紫雅服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他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等。但奇怪的是,韩立自己却一直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韩立离职获准,遂以其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紫雅服饰公司索要两倍工资。遭到紫雅服饰公司拒绝后,他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定,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紫雅服饰公司应支付韩立9个月的两倍工资,共113220元。
对此,紫雅服饰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紫雅服饰公司认为,韩立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其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其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统筹等工作。而韩立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错不在公司,公司不应该支付韩立两倍工资。
是故意不签还是过失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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