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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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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1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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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白一个前提:
这两部法律,《劳动法》是劳动法部门的基准法;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部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简言之,前者是劳动法部门的一般法;而后者是劳动法部门的特别法。
第二,在适用上,如果你需要解决和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例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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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照你提出的问题,你无须再理会《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你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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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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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希望你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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