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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解除与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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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03: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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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员工的兼职行为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即不禁止多重劳动关系,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
网友咨询:
郭某是网络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郭某又在其他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只要请两天假去兼职公司工作,就可以得到一笔额外收入。郭某兼职一事很快被网络公司的人事经理韩某知道了,韩某认为,公司对郭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其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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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向郭某发出了一份通知,要求郭某自收到通知7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7天后,郭某没有向网络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网络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网络公司是否可解除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律师解答:
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
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郭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有关上述法律规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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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律师普法:
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兼职行为的劳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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