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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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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01: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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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他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二、法人的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谁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2.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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