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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违法违纪要担法律责任 成都将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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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7: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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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如何破解多头管理的难题,如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又怎样才能实现联动,强化执法效率?”昨天,我市召开城市管理立法调研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汇报会。未来,两个重要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将为我市城市管理提供重要法律保障,推动城市管理进入新一轮提升轨道。
    关注——《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填补空白,破题相互推诿
    ■现场执法,必须2人以上的城管人员同时赶赴现场,1人则不能执法
    坐商出摊占道,影响交通秩序了谁来管?究竟是城管管,还是交警管?住宅楼下开了餐馆,每天冒出滚滚油烟,扰民严重谁来管?是环保局,还是城管局,为什么住宅楼下的商铺能够开设餐饮店,工商部门有没有管理责任?这些林林总总的城市管理难题,都涉及一个核心命题,即,职能职责不确定,部分职能交叉重叠,为相互推诿提供了“温床”。而以后,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一焦点,将有一个全新的法律法规予以执法保障!
    在昨日的工作会上,有关负责人第一次“亮”出了未来将出台的《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而该《行政执法条例》将填补我市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空白。
    依据初步设想,代拟稿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五十条,从制度设计、职能职责、执法规范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行使处罚权的范围、案件管辖原则等都在《行政执法条例》被一一确立。”市城管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例如,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条例》特别对城管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时限要求、2人以上执法等作了明确要求。特别制定出举报受理制度、案件移送及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执法监督检查等。“这就意味着,城管工作者进行现场执法,必须2人以上的人员同时赶赴现场,1人则不能执法。”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执法条例》还特别提出了“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这2个概念,实现“执法协作”。即,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规定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而改变。同时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通报情况的工作机制,并重点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机制。“联动执法、协作执法、定期会议,是避免相互推诿,执法不严的手段之一。”
    如果城市管理者在执法工作中出现“打人”、“骂人”等不文明行为怎么办?如何对城管行政执法实现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条例》还特别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通过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以及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多方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应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案件会审、责任追究等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而在“法律责任”中,《行政执法条例》还特别明确指出,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执法协作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行政执法条例》还特别指出,若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注——《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避免“无主路”或“无主桥”
    ■破题公共设施拆除后不清理现场、不修复城市道路的行为
    ■将为井盖管理制定特别条款
    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市管理也“比翼齐飞”。不久一部全新的《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将进入修订程序,与市民见面。
    昨日,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随着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桥梁拥有量及其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管理范围越来越大,已延伸到市域范围的建制镇,这些都给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统计,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共计3675条,长度共计2504.8公里,面积共计6514.27万平方米;城市桥梁共计807座,面积共计273.79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城市道路2240条,长度1230.32公里,面积3096.8万平方米;城市桥梁569座,面积238.27万平方米。区(市)县城市道路1435条,长度1274.48公里,面积3417.47万平方米;城市桥梁238座,面积35.52万平方米。
    新的《修订条例》不仅明确了城市道路管理主体,避免“无主路”或“无主桥”,而且还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例如,过去我们只管路平不平,桥安全不安全,但现在除了确保道路桥梁正常通行以外还将对其附属设施一并进行管理。“例如,城市道路隔离栏杆、城市桥梁桥体清洗保洁的管理问题等。”
    过去不少公共设施拆除后,普遍存在不清理现场、不修复城市道路的行为,而《修订条例》修订以后,还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即,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用设施管理问题。并解决临街建筑物退离道路红线后,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为一体的建筑退距范围的路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增加对于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道路隔离栏杆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执法法规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增添新措施。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修订条例》还将新增的道路设施也作出明文规定。例如,道路需要配置无障碍设施,城市桥梁的监控设施,城市桥梁装饰设施,城市道路机动车隔离桩的维护与管理主体和措施等。尤为关键的是,《修订条例》还旨在破解井盖管理的难题,为破解多头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将特别针对井盖管理制定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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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7: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汇金增持银行股难抵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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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23: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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