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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845.72元,包括:汽车修理费48758.72元,汽车贬值损失:23087元,评估鉴定费:4000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3、判令被告公开承诺: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驾乘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8日上午原告驾驶自己的汽车川A6LXXX到被告4S店做4万公里保养,约定下午4点取车。下午刚过三点,原告提前到了被告4S店,通过与维修师傅交流,得知原告车辆的方向在保养后出现“跑偏”问题。鉴于车辆“跑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一再要求维修师傅仔细排查、务必修好它。大约15分钟后,原告被通知取车。交车人是被告的一名车间主任,他告知原告:“经过前轮左右互换后试车,已经没有“跑偏”了。” 从原告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的录像内容可以看到8月28日下午在原告保养结束回家途中,路上便出现了两次明显的向左“跑偏”情况,8月29日在从地下车库出来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两次明显的向左“跑偏”情况,好在这几次向左“跑偏”因前面有明显障碍物,原告本能的修正了方向,没有酿成事故。8月29日早上8点过,原告驾驶该车从地下车库出来后,车在已经摆正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跑偏”,车的左前角撞在了小区墙上,原告的下鄂和手臂轻微擦伤,车钥匙严重变形。之后,被告对该车进行了大修。保险公司定损数额为48758.72元。经权威机构评估,原告的车辆经本次事故和被告维修后其贬损价值达23087元。为此,原告额外支付了评估鉴定费:4000元。 原告认为,自己的车辆在经被告保养后发生“跑偏”,而被告工作人员在明知原告车辆存在“跑偏”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经科学方法仔细排查原因,仅仅将车辆前轮左右互换后便交与原告使用,将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其过错行为最终导致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希望以此增强被告的人本意识和安全理念,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