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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患者生命当儿戏珍爱生命献身医学事业为人类服务
杨勇、司小国
2011年7月8日,下午患者施连招,在回家路上被电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后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患者,施连招头顶部肿胀、压痛,右眼眶肿胀、青紫,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0.25CM,对光反射,鼻腔内较多血块,口腔内牙龈少量出血。左肘部肿胀、皮肤擦伤,关节活动可,末梢血感觉可。左小腿近端内侧可见一伤口长约6CM,深及皮下,创缘不齐,少量出血,未及骨干擦干及反常活动。
辅助检查:X线(2011.7.8本院):骨盆、腰椎、未见骨折现象。上腹部、胸部、颅脑CT(2011.7.8本院):左心增大,心包少量积液。两侧肋骨骨折。陈旧性?左下肺挫伤?上腹部、颅脑未见异常。
入院诊断:
多发伤:1、两侧肋骨骨折,陈旧性?2、左下肺挫伤?3、头部软组织挫伤。4、心包少量积液。5、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
诊疗经过:
入院骨科一级护理,急诊清创缝合术,心电监护,吸氧,卧床休息,预防感染、对症下药。对患者实施X线、颅脑CT检查。之后对患者未进行特殊处置。2011年7月8日23:50患者死亡。被申请人对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对患者实施人工呼吸,进行胸外心脏按压,麻醉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药物应用,一直没有恢复心跳。2011年7月9日01:30宣告死亡。 [size=0.83em]3 小时前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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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布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徐岩龙、徐岩长、徐绍妹、徐长生、徐升高、朱耀玲、朱丽爱、徐笑青、徐四清、吕鲜儿作为家属认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开展执业活动,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主要事实如下: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诊疗中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和护士对患者实施X线、颅脑CT检查,诊断为多发伤:1、两侧肋骨骨折,陈旧性?2、左下肺挫伤?3、头部软组织挫伤。4、心包少量积液。5、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在患者停止呼吸前,只对患者实施急诊清创缝合术、预防感染、心电监护、吸氧、X线、颅脑CT检查,除此之外未作其他处置。直至停止呼吸死亡后,才开展人工呼吸,进行胸外心脏按压,麻醉师气管插管,肾上腺素药物应用抢救措施,当时已经晚矣。在停止呼吸前应当对心包积液进行处置,实施心包积液引流术,未作处置造成患者死亡。心包积液造成患者心脏损伤、胸闷窒息、心力衰竭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作为医院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别拿患者生命当儿戏,珍爱生命,献身医学为人类服务。患者已死,生者节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要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永康市卫生局要坚持依法行政,浙江省永康市卫生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患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依照职权依法委托医学会对患者施连招与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时组织调查,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行为的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责成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承担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尸体检验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