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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意见 产假拟延至14周网友忧休足产假职位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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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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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产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产前检查不算请假,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给孩子喂奶。为更好地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终于将迎来改变。

  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

  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

  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而对于坐班族来说很好操作,可以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1小时哺乳,因为往返单位和住处所花时间是包括在内的。

  产前检查不算请假

  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体检一次,内容主要为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妇女常见病。在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休息,或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协商一致,也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计入劳动时间,不算请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上夜班。

  解读:“意见稿取消现行规定中的定语‘一般’,改为‘不得’上夜班,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明确保护。”左祥琦介绍,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也有人质疑,产前检查会否导致职工消极怠工。左祥琦说,产前检查医院都有惯例,一般情况下,3到7月每月1次、8到9月每两周1次、最后1个月每周1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掌握。

  人流费用可由生育保险支付

  1988年实行至今的90天产假,有望延长到至少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难产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于意外或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意见稿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的,产假至少2周;满4个月的,至少6周。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工资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现实中,产假“良莠不齐”的执行力一直备受诟病。今年初,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的侯女士喜得贵子,让她更“喜”的是长达两年的产假。而同城另一家私企的张女士,因为怕丢工作,产假才歇了2个月就匆匆上岗。

  左祥琦表示,产假是法定的,许多女性因为工作压力而不予“较真”,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漠视。“产假延长到14周,是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接驳,是进步,也需要企业和职工双方来维护。”一些企业对其中的保障政策有担忧,恐怕增加自己的用人成本。对此,左祥琦称生育保险已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剩下的不过是工作交接上的困难,不应成为负担。

  另外,细化流产假期是意见稿的一个突破。左祥琦介绍,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都提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否则不予支付基金。但意见稿并没有这项附加条款,所以,可以理解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遭遇流产,同样享受流产假期,费用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违规最高罚5000元

  由于没有明确罚则,现实中侵犯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

  同时,用人单位要将女性禁忌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劳动。今后,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工会、妇联组织负责监督,禁忌劳动范围的监督检查由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工负责。

  解读:左祥琦表示,罚则不是目的,却是督促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被罚后,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要求合理赔偿。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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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14周。从90天增加到14周,给女职工增加8天产假有哪些用意?与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女职工哪些权益的保障?产假增加会不会加剧女性就业困难?
  延长产妇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至14周,也就是增加了8天左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时,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网友担心 休足产假职位不保
  昨日,有网友担心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性别歧视,“不知休足产假回来,职位会不会保住。”很现实的情况是,即便多数用人单位不会跟做妈妈的职工过不去,但现在岗位竞争激烈,女职工歇完产假后归来,原来岗位已有人顶替,自己被“架空”的情况比比皆是。网友普遍认为,用人单位能踏踏实实把条例“贯彻实施”才是关键。
  延长产假别让女工权益“流产”
  很明显,国家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迈出了可喜一步。问题是,“条例”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
  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有人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打赢了这场官司,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的各种发难。所以说,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可能会失去更多权益。而且,如果一系列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
  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中有相关条款,比如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因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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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6: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子肯定是要回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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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如此好贴 哈哈 笑过了必须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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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22: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谢谢版主分享,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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