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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本文章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电话:13881822728,微信号:terry123534295,QQ:123534295)个人书写文献,欢迎大家相互交流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律师解读:本条是对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第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律师提示:对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出借人应该注意,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承诺与保证条款中作出相应承诺。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规定。本条规定情况的借贷合同有效的条件是:第一,该职工必须是本单位内部职工;第二,借款资金需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尤其注意不得用于转借获利;第三,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律师提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注意,以借款形式向自然人筹集资金不得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借款形式筹集,否则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因此建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采用借贷方式融资的情况下,应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并掌握好法律界限。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概括而言,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无效,借贷合同的效力还是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确定;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则需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考量,从而对其效力及责任划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简答概括归纳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将金融机构信贷及职工集资的资金用于高利转贷的转贷合同无效,这里有个前提是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一步解释,借款人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是来自银行或职工,出借人从中获得利差。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第二,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三,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是对民间借贷与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基础不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可能是基于货物买卖、侵权等原因的情况。被告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或反诉,并在有证据证明纠纷不是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情况下,法院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如本律师上述列举的货物买卖或侵权关系)审理。但是经过调解、和解或清算等债权债务清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律师提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缺乏对法律的认识,有些是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为之,当事人应该注意在债权凭证的出具或接收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多收集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及麻烦。例如借条和欠条不加以区分,这样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增加。 篇幅所限,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