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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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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17: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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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诈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合同纠纷事件也与日俱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合同诈骗行为人常常以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以及常见的合同诈骗的手法

  我们先谈一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分三个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高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会制定适用刑法有关情节和数额的指导意见,所以各省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会有一定的差异。另外该罪名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相对于个人犯罪在犯罪数额以及量刑上也会有相应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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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列举出以下几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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