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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民生爆料] 委托他人理财 亏了究竟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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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8: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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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许多人常常挂在嘴边,但到操作层面,却往往忽视了投资的风险。为了让手中的闲钱升值,不少市民委托“理财高手”帮自己炒股、炒黄金期货。可是投资市场风云变幻,不少人非但没获得期望中的收益,反而赔了本金。为此不少亲人、朋友反目成仇,因委托理财而引发的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法律界人士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时一定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就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依据。同时必须谨记,任何投资都有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 1 帮朋友炒股亏本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8万

2009年9月23日,张亮拿着存有12万元的银行卡找到黎平,两人一起到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当天下午,张亮和黎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张亮出资12万元,为期半年。给黎平30%利润,如果赔了本金,由黎平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起止时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签订协议后,张亮没再插手购股事宜,买卖股票均由黎平独自操作。

2010年3月,张亮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12万元变成了4万余元,而此时的黎平却躲着找不见人。看着自己的8万元钱打了水漂,张亮将黎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黎平赔偿他的本金8万元和利息。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委托合同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黎平应对张亮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黎平赔偿张亮8万元。

案例 2 委托表妹炒黄金 法院认定口头协议有效

2010年2月,黄女士委托其表妹邹某替自己炒金。在随后的1个月里,黄女士前后分两次从银行给邹某打款35万元。2010年9月,黄女士得知自己的钱大部分亏损,余额已所剩无几。黄女士后悔不已,将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本金。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口头合同。参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黄女士主张邹某返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邹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阶段。

案例 3 理财亏损60万 法院裁决保底条款无效

2010年5月,上海商人严某与生意伙伴范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某全权委托范某炒股,范某可以用严某托管的100万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6∶4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范补足委托金额,合同期为一年。当年8月,二人又签订一份协议,其中范某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某的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某的委托金额等。截至2012年3月底,二人经结算发现共亏损60万余元。后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后,将协议中“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到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认定为保底条款无效,最终作出亏损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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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8: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 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侃仁

嘉 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莉

主持人:为了让手中的闲钱升值,不少市民委托“理财高手”帮自己炒股、炒黄金期货。因约定不明,导致投资款项缩水后,委托双方产生的纠纷不断。上述案例就是这类委托理财纠纷的缩影。那么,这种个人代人理财的现象是否合法?

周侃仁:《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另外,参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例如案例2中,双方之间就被告替原告炒黄金期货形成口头合同,但被告不能证明其操作黄金期货的行为属于目前国内合法的黄金交易途径,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邹某为自然人,更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主持人:在专业的委托理财中,产生纠纷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周侃仁:所谓委托理财,就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并由委托人最后承担后果的“委托代理理财”行为。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由于双方之间是亲戚或者朋友关系,碍于情面没有订立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委托炒股前,最为稳妥的方式还是应该签订较为详细的委托理财合同为好。尽管有些代理理财方式表面看起来有合同,有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中规中矩,但双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依法合规,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梁建莉: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条款。它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受托人作出填补损失承诺。而目前根据相关法律,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证券法》对保底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主持人:出资人在委托理财时,如何才能使自己的风险最小化?

梁建莉:随着人们对委托理财需求的日趋旺盛,各个理财机构和相关人员为抢夺市场、招揽客户,大都争先恐后地推出含有保底条款性质的理财产品。但是,关于委托理财关系仅仅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专门的特殊的规则,也就是说,个人之间委托理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此要提醒大家,委托理财时,切不可轻信那些保证“无风险”的承诺。无论合同双方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在合同订立之前充分认识到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委托他人炒股时,当事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执行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比如买进和卖出股票的时间、种类、数量,账面股票余额和现金余额等基本信息。如果受委托人不告诉委托人具体情况,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防范委托炒股风险可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双方出现纠纷后往往对委托人不利。

周侃仁:委托理财一般都找的是亲戚或者好友,有一种人身信赖,但任何人都无法做到稳赚不赔,作为委托人在投资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有冷静的认识,受托人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如果签订了合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就必须依约履行,切莫因为盲目相信“达人”,而伤了多年的感情,终归得不偿失。另外我国部分城市地下炒金已盛行多年,炒金机构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多将经营场所设于高档商务区,并以极高的收益当做诱饵,吸引投资者将钱投入境外黄金市场或是自设的虚假交易平台,从中收取手续费或是骗取投资者钱财。资金在风险市场或虚假交易平台中,往往在短时间内就会“亏”得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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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8: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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