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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案”再开庭 发现者权属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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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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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乌木的发现者、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时隔一个半月后,昨日,备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再次开庭审理。在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乌木发现的地方究竟是在河道还是在承包地等焦点问题再次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驳回原告吴高亮关于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的起诉。

庭审焦点 发掘地是否为吴家承包地

昨日下午1时40分,吴高亮出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他说:“如果没有按事实判决,不承认乌木是我发现、挖掘,更不承认是从我的地里发现的,我不会放弃上诉的权利。”

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依旧是围绕发现乌木的地点是在河道还是在承包地等问题。

吴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验中,彭州市水务局及国土局并未给出河道具体的长度、宽度,以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详细说明,无法确定河道的范围。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发掘于河道内,镇政府只是挖掘、保护,并且出示了吴高亮承包地以及河道的示意图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裁定 驳回乌木所有权起诉

经过近4个小时的举证和辩论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原告吴高惠(吴高亮的姐姐)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6件乌木的发掘地不在原告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内。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因此,乌木发现发掘地不在吴高亮、吴高慧承包地范围内。

法院裁决:因存在程序性问题,驳回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鉴于该案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承包地内发掘,吴高惠不具有该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吴高惠的全部起诉;对吴高亮的其他三项诉请,法院将继续审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对乌木的发现者、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新闻链接

吴高亮、吴高惠的四项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从二原告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件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

2、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

3、被告通济镇政府立即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

4、被告通济镇政府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乌木损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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