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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婚姻法"新解释 助长男方找外遇属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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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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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公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各样的声音蜂拥而起。有反对的,有支持的,有担心的,有疑虑的,也有在想对策的,还有在为婚姻当事人“支高招”的。其中比较集中的论调是,“解释三”严重损害女性在婚姻里的财产权益,让女性生活在巨大的压力和风险之中。天津法学专家表示,这些说法的出现,有的是对“解释三”的误读,有的是传统观念作祟。还有一些个人为了“吸引眼球”而断章取义,故弄玄虚。

    ■误读一 助长男方找外遇冲动?

    “解释三”第七条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让一些女性反感。更有一些人认为,该条规定,助长了男子找外遇的冲动。

    【专家释疑】天津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刘老师表示,其实这是一种明显的误读。首先,目前男女的经济条件越来越接近,一些女性的家庭经济条件甚至比男方还好,有很多女方家长用自己的钱给女儿和女婿买房。因此,视房屋系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不代表蔑视了女方的权益。

    其次,如果夫妻感情非常好,一方在配偶接受家长赠与后,可以向配偶要求产权转换。比如将产权证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另外,《婚姻法》对离婚后无居住条件的一方有保护性规定,未分得房屋的一方可以要求在房屋内暂住和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补偿。

    谈到“该规定助长男方找外遇”一说时,刘老师表示,该说法非常片面。精神和身体出轨原因非常复杂,既与本人的文化水平、生活观念,身体状况有关,更与整个社会风气密切相连,不能简单地与该条规定联系起来。

    天津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委员、任秀福律师认为,“解释三”关于房产的几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对男女双方的保护是平等的,没有任何针对女性的歧视性规定。第七条规定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轰动效应,是因为与原来的解释截然相反,对人们的触动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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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1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误读二 离婚后女方人财两空?

    “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有人提出质疑,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依据该规定,女方离婚后往往钱房两空,因此该规定极大损害了女方的利益。

    【专家释疑】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分析,以上的质疑是对该条文理解不够准确。首先,该条文指出“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表示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确定房屋归属,将此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一种保护。即便没有协议,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在房价增值巨大的情况下,女方对房产中共同财产中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有分割权。

    其次,对于共同财产部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遵循“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原则,当女方存在住房困难或其他困难时,另一方也可提供适当帮助,给予保障。况且,房屋的产权登记方也未必是男方,所以不能说该规定偏袒了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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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1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误读三 丈夫出轨妻子不能索赔?

    “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人认为“解释三”保护了婚外情,男方有了“小三”,与老婆离婚时不需要支付赔偿。

    【专家释疑】社科院法学所刘老师表示,《婚姻法》规定了,对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有人认为“解释三”规定,法院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倒退和对男人的保护。其实人们忽略了该条文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比如说,夫妻双方均有外遇的,如果法院支持了一方的相应请求,显然有失公正。根据“解释三”,自己存在相应过错的,不能向对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正是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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