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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成都爱尔眼科违规应用“板层角膜移植术”被成都卫生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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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4: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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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成卫医罚字[2013]006号
被处罚人:成都爱尔眼科医院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15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诊疗科目眼科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板层角膜移植术”等医疗技术开展眼科专业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2.12.27);2、询问笔录3份(2013.1.10、2013.1.10、2013.1.10);3、调取证据清单2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6、法定代表人李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8、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9、法人授权委托人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成都爱尔眼科医院(外眼)《手术病人登记本》复印件1份;11、患者XXX成都爱尔眼科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12、成都爱尔眼科医院2010年4月-2012年12月角膜手术明细复印件1份;13、角膜移植病人资料复印件1份;14、鲁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15、银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减轻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和违法所得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春熙支行春分处,户名:成都市市级政府罚没收缴账户,账号:4402927009024984126,单位代码:21140200, 地址春熙路步行街50号3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卫生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三个月内向青羊区 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卫生局
2013年 03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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